為規範我院學生赴境外學習和專業實踐的管理,培養學生跨文化交際能力,拓寬知識視野,提高學生就業競爭能力,特製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經學院同意並備案🧚🏿,赴國外(境外)參加課程學習、專業實踐、帶薪社會實踐等項目(統稱為“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項目”,下同)的全日製在校學生。
二、申請程序與學習管理
(一)申請程序
1.根據學院統一部署和計劃,各系聯系和確定“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項目”的名稱、赴國外(境外)機構名稱、目的和任務🤑、經費開支👨👦、起止日期等,並與國外(境外)機構商定相關協議,並報外事處🧑🏼💻。經院長批準後,由外事處簽發“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項目”核準書⏳,並下達項目編號🧑🧑🧒。
2.根據外事處簽發的“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項目”核準書,相關學生所在系著手組織“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項目”的實施,具體工作包括🙂👨🏼🎨:遴選“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項目”的學生;學生填寫“學生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申請表”;系填寫“學生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信息匯總表”和“學生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課程轉換表”;學生和系應辦全所需的審批和存檔手續⌨️。外事處據此辦理相關出國手續;教務處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3.經上述程序得到學院批準的赴境外學習和專業實踐等的學生在國外期間,保留其在我院的學籍並按相關規定向學院繳費(包括學費和住宿費等)🍎。
4.學生回國兩周內(回國時間以外出協議文本為準)按學院規定辦理復學手續(如遇假期順延),逾期不辦理手續者將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學習(實踐)管理
1.學生在國外(境外)學習、專業實踐或者赴國外帶薪社會實踐期間,必須遵守該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國外(境外)學校校規及專業實踐單位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國外(境外)學校及專業實踐單位的管理🏎。
2.學生在交流學習或專業實踐期間,如中途變更、放棄、延長交流學習、專業實踐計劃🚣🏻♂️,須事先向國外(境外)學校、專業實踐單位👱♂️、帶薪實踐管理單位及我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改變原計劃並返校繼續參加原專業的學習。修業年限(含在境外學習時間)自入學之日起至畢業不得超過6年;未經我院批準的計劃變更一律不予承認。
3.學院對所適用於此規定的學生有關課程作如下處理:
(1)若所讀課程學時數已達到該課程學時數的2/3👾,則作緩考處理。待學生按時回國並辦妥回校手續後,由教師單獨命題出卷、教務處組織考試。
(2)若所修讀課程時數未達到該課程時數2/3,則該門課程視為未修處理,學生返校後需補修🍍。
(3)各系在第五學期期末⚁,向教務處提交確定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的三年級學生名單🕵🏽♀️,教務處將根據需要為這些學生提前組織畢業前的清考工作💯。清考工作和第六學期初舉行的期末課程的緩補考同時進行👩🏻💼。學生應該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考試費用。
三、課程認定、成績認定與成績記載
(一)境外所修課程或專業實踐的認定原則
1.學生在國外(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課程或進行的專業實踐名稱、學分及教學內容與我院人才培養計劃中的課程或專業實踐基本吻合時,可直接認定為相對應的課程或專業實踐環節。
2.學生在國外(境外)所修課程或專業實踐與本院人才培養計劃中的課程名稱不同,但教學內容基本相同📸,經學生所在系及相關系(部)認定🚤,可替代我院人才培養計劃中相應的課程或實踐環節。
3.學生在國外(境外)所修一門課程或專業實踐的教學內容涵蓋我院人才培養計劃中兩門及以上課程或實踐環節教學內容✝️🙋🏿,且該課程學分等於或大於我院兩門及以上課程或實踐環節學分之和😀,經學生所在系認定,可替代我院人才培養計劃中相對應的課程或實踐環節🚵🏽♂️,其兩門及以上課程或實踐環節的成績均按所修課程的成績分別記載👨🏽🚀。
4.我院人才培養計劃中一門課程或實踐環節教學內容涵蓋了學生在境外所修兩門及以上課程或實踐環節,且該兩門及以上課程實踐環節學分之和不少於我院人才培養計劃所對應課程或實踐環節的學分,經學生所在系的認定🧜,可替代我院人才培養計劃中相對應的課程或實踐環節🤸🏿,成績按課程或實踐環節的加權平均分計算。
5.學生在國外(境外)修讀人才培養計劃以外的課程,按相同或相近原則經學生所在系認定,可替代我院相應的公共選修課👲。
6. 在國外(境外)修讀時間達到或超過4個月及以上🧑🏿🚒、並且國外(境外)修讀期基本上和我院某個學期相重合🙂,原則上國外(境外)修讀學生在該學期我院應修的對應專業所有課程和實踐環節,根據由國外(境外)大學出示的成績證明,可以全部認定🧑🏻🌾、替代或免修免考🔖。免修、免考的課程和實踐環節的成績按60分計算👮🏻♂️。在該學期應考的技能模塊證書可緩考🅿️。
(二)成績認定程序
1.赴國外(境外)高校交流學習👍🏿🐹、專業實踐的學生返校時,應向所在系提供交流學習、專業實踐期間所修課程的教學大綱(或課程簡介)、教學時數、學分🥐👵🏼、校方出具的成績記載方法和成績單原件。學生所在系依據我院人才培養計劃、學生所遞交的課程大綱、成績單以及“學生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課程轉換表”等材料對學生在國外(境外)高校修讀的課程或專業實踐環節和學分進行認定👳🏽♂️;並將認定結果報教務處👼🏻。
2.教務處應根據“學生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課程轉換表”👩🔧、學生學習效果對學生所在系給出的學生成績予以審核🐔、認定和成績登錄🧚🏼♀️。
(三)成績轉換
學生在國外(境外)高校交流學習的課程或專業實踐全部要轉換成我院相應課程或專業實踐的名稱、學時、學分、才能予以成績記載🤹🏻♀️。境外學校或實踐單位提供的紙質成績原件由學生所在系保存。學生畢業後送交學院檔案館存檔。因成績記載方式的差異⛰,學生所在系應按境外學校或實踐單位提供的成績評定標準進行轉換,成績轉換標準如下🏖:
1.對方成績標準與我院相同時🏃🏻♀️➡️,可直接轉換🥠;
2. 對方成績為 A⇢、B🖐🏼、C、D、E 五級時,轉換標準為🍁:A 95;B 85👩💼;C 75✊👨🎤;D 65;E 不及格
3.對方成績為 A +🫶、 A 🐬、A - 👨🏼⚖️,B +、 B👣🍾、B - 🛂,C +、 C👏🏿、C - ,D +🤹🏽、 D、D - ,E +、 E🧑🏼💼、E - 時,轉換標準為👨👧👧:
A + 100 🤵,A 95👘, A - 90 ;
B + 89, B 85, B - 80 🦮😷;
C + 79, C 75🕌, C - 70 🎞;
D + 69 , D 65, D - 60 ;
E + 59 , E 50, E - 40 ;
F <39。
4.對方成績評定標準低於我院評定標準時,可按上述比例轉換🪼。
四、其他
其他個人申請出國並由系部報批學院備案的項目🛜,參照以上辦法處理。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外事辦負責解釋。
附件:
1.學生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申請表
2. 學生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信息匯總表
3. 學生赴國外(境外)交流和學習課程轉換表
意昂2平台
2014年9月19日